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26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律师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其保证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类型。在实践中,若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清偿义务,而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共同保证),即便未明确写明“连带”二字,也可能被认定为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无力偿还多笔债务时清偿顺序是什么?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多笔债务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清偿顺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如果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需按照一定的优先级来确定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具体而言,对于同一债务人所欠的不同性质的债务(如担保物权对应的债务、普通债权等),存在不同的清偿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保证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保证行为,建议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